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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欺诈性广告

广告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广告可以让人们了解其商品的功能和特点,还能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不过很多人对欺诈性广告不知道如何认定,今天给大家讲解下怎样认定欺诈性广告。

欺诈性广告的界定方式如下:

欺诈性广告作为一种恶性竞争行为,直接规范该行为的法律主要有新《消法》第20条、第45条、第50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4条,《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食品安全法》第94条、《产品质量法》第59条以及《刑法》第222条。然而,上述条款并未定义何为虚假宣传,因此严格来讲,虚假宣传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同时在这些条款中还涉及到两个相关的概念:“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了论证的清晰,先澄清这些概念。

1、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

旧《消法》第39条中涉及此问题时采取了“虚假广告”的表述,随后在新《消法》第45条中,将其修订为“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笔者认为虚假广告系虚假宣传概念的下位概念,原因有二:一是从逻辑上讲,广告系宣传的方式之一,因此,虚假宣传当然包括虚假广告;二是新《消法》第45条的表述也反映出立法者认为虚假广告系与其他宣传方式并列的虚假宣传方式之一。

2、虚假宣传与引人误解的宣传

新《消法》第20条采用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表述,意为“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此种表达方式与我国台湾地区1992年“公平交易法”第21条的表述相同,该条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为虚伪不实或引入错误之表示或表征。”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也将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他认为广告的虚伪不实判定应“先以其广告表示之内容、从字义论与事实是否相符,然后再参酌其附随因素,寻求表意人已客观表达之真意”,而引入错误则系广告“是否具有使人陷入错误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中,这两个概念区分并不明确,往往进行混用。体现如下:

(1)法条之间常混用这两个概念。在前述规范虚假宣传的规定中,旧《消法》第19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采用了“引人误解”的说法,而旧《消法》第39条、《产品质量法》第59条、《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则采用了“虚假”的说法,法条在规范该行为时并未严格区分,而采取了混用的模糊态度。

(2)司法实践中亦混用这对概念。以“黄志宏诉奇瑞汽车公司案”⑾为例,判决书中“被告的宣传行为仅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为经营者禁止虚假宣传的禁止性规定”采取了“虚假”的表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则为“引人误解”,因此,司法裁判者在适用时并未突出两者的区别。

究其原因,“引人误解”与“虚假”之间虽然方式不同,但两者的本质特征可总结为:均系宣传呈现的内容不实,意图导致信息接受者产生错误认识,两者各为不实宣传的一种。笔者下文中讨论虚假宣传也均从这个意义出发,严格来讲,使用不实宣传可能更为贴切,但由于我国法律实践中已广泛使用虚假宣传的说法,将沿用之。

认定欺诈性广告是有相应的标准,不是随便界定的,欺诈性广告存在的方式有很多,所以说要对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进行了解,这里有各种类型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可供学习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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